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依照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
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債權人依照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上文便是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的簡單介紹。由上文可知,債權人的代位權并不是簡簡單單就可以行使的,它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滿足法律要求的所有條件才可以行使。所以當遇到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比照一下,看看是否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