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責任承擔比例 主要責任:
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于我院相關人員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所造成,醫患溝通不充分,與病人自己及家屬也有一定關系。
次要責任:
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主要由病人自己自身因素導致,但與我院相關人員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詳、溝通不到位、文字書寫有漏洞等差錯有直接因果關系。
技術事故:是指由于醫護人員操作失誤及技術水平所限導致的
醫療糾紛(事故)。其中亦包括術中血管、神經、臟器損傷,手術操作失當及由于醫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直接術中并發癥,并由此引起的糾紛和賠償者。
醫療意外:
是指由于病人自身疾病原因,與我院工作人員無直接責任和技術關聯的
醫療傷害。其中亦包括根據各科情況不明原因關節置換術后感染,松動,病人體位不當致假體脫位、骨不愈合或病人原因導致的內固定器材斷裂、感染或骨折其他并發癥,脊柱手術術后效果不佳,斷釘斷棒或脊柱術后感染,經醫院
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確認無責任者或內科并發癥,心腦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屬意外事故。(備注:患者住院期間治療預防措施到位,書面告知詳細并有患者或家屬簽字畫押。否則產生的賠償按技術事故賠償比例處理。)
超越職權范圍:
根據職稱及醫院授權以外的手術范圍所發生的糾紛,按責任事故中的全部責任承擔
醫療糾紛(事故)追究責任比例(按醫院經濟賠償損失實際額度計算)
(一)責任事故賠償
1、全部責任:科室承擔60%,醫院承擔40%。
2、主要責任:科室承擔50%,醫院承擔50%。
3、次要責任:科室承擔20%,醫院承擔80%。
(二)技術事故賠償所有技術事故科室承擔20%,醫院承擔80%。
《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總之,我國相關部門在經歷了一些
醫療糾紛案件候總結了一些
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明確了處理
醫療糾紛案件時一定要考慮該
醫療事故的等級,另外還需要考慮原有疾病狀況及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等,相關政策也在改善,好啦,關于
醫療糾紛責任承擔比例就聊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