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國際申請的其他規定是指: 一、有關繳納日、提交日的規定 申請人申請
專利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提交文件和繳納費用的,以國務院收到文件之日為提交日,收到繳納費用之日為繳納日。 申請人提交文件因郵遞延誤的,申請人自發現延誤之日起一個月內證明該文件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前五日交付郵寄的,該文件視為在期限屆滿之日收到。但是,申請人提供證明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六個月。 申請人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遞交文件使用傳真方式的,提交日為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傳真日。申請人應當自傳真發送之日起十四日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傳真的原件,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提交該文件。 二、有關國際申請優先權要求費規定 申請人要求國際申請優先權,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申請人沒有繳納或者沒有足額繳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間內繳納,指定的期限屆滿仍未繳納或足額繳納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三、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被視為撤回的補救。 申請人的國際
專利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被有關國際單位視為撤回的國際
專利申請,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
專利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規定的手續,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國際
專利局傳送的文件副本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進行復審。 四、國際
專利申請授予
專利后,因譯文錯誤
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
專利產品為準。如果因譯文錯誤致使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以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如果因譯文錯誤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