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
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經過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它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在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3、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公章、賬簿、
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材料。
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尚未履行完畢的
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托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