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
拆遷補償有什么方式 一、農村房屋
拆遷補償有什么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
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
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
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新《條例》規定了
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
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
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
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
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
拆遷人失去了被
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二、房屋
拆遷糾紛如何解決
由于
拆遷人占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
拆遷原居民住宅,對
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
拆遷安置
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于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
拆遷安置
合同有約定,應按照
拆遷安置
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
違約責任。
對于作價補償,應按照所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補償的金額,在補償時也應充分考慮地段的差異。對于不同使用性質的房屋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營業性用戶。
拆遷中如何認定房屋的使用性質,是當前
拆遷安置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應按
拆遷房屋實際使用的性質來認定。對于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
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于被
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
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
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繼續維持。
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執行。對于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此
拆遷人除應承擔
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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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看看自己家的房子怎么補償,但更多的應該了解房屋
拆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還有就是有時候難免會遇到強拆等情形,這時被
拆遷戶自己是無法與政府相抗衡的,不妨求助于專業的
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