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來看,在該條第1款所列的幾種情況下,
保險公司就其在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的搶救費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并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賦予
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及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