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了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從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傷殘賠償標準看,我國的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具有明顯的行業性,雖然都是傷殘賠償,但賠償的標準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和不合理性。表現為:
相同的傷殘損害,但賠償范圍不一致?!睹穹ㄍ▌t》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民法通則》中對造成傷殘的雖明確規定了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者被撫養人、贍養人生活費,但沒有規定造成殘疾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及殘疾用具費等,導致審判實踐中無法很好地把握傷殘賠償條件和范圍,以致當一些部門法與基本法相抵觸時,又不存在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形時,仍適用效力層次低的部門法予以賠償,從而導致賠償數額的差異,不能很好地保證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同傷殘賠償內容,但賠償的標準不一致。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了賠償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卻有不同的規定。如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民法通則》規定"一般應補助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原則上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20年",而《國家賠償法》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計算。《企業職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一到四級殘疾按月分等級發放傷殘撫恤金,按本人工資標準發放18到2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的可由企業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個月工資的一次傷殘補助金、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同樣定殘疾生活補助費《民法通則》以補助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為標準,《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而《國家賠償法》按照國家的年平均工資計算,《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則按照本人工資標準計算。四個法律法規出現了四種不同的參照標準。此外,在賠償期限上,《民法通則》未限定賠償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終生賠償?!兜缆肥鹿侍幚磙k法》規定賠償20年,并根據受害人的年齡進行加減,《國家賠償法》規定一次性賠償,實際上就是賠償10~20年,《企業職工工傷
保險試行辦法》也可視為終身賠償,而《
醫療事故處理糾紛》則規定賠償期限為30年??梢姴煌姆煞ㄒ幊霈F了幾種不同的賠償期限。又如殘疾撫養人生活費,《民法通則》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以滿足撫養人基本生活需要為限,而《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比較嚴格,即以事故發生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而《國家賠償法》則按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規定辦理。
《道路標準》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一是計算年限上不合理。在50周歲以下,無論年齡大小均賠償二十年,顯失公平;二是死亡賠償較傷殘賠償低。死亡賠償為十年,這就出現了一個怪現象:人的生命價值遠遠低于人體一個器官或一個肢體的價值。這一規定在某種程度上也促使駕駛員頭腦中形成一個概念:與其致人殘廢,不如致人死亡。這與憲法和刑法的規定相差很遠,甚至背道而馳。
賠償范圍和參照標準的不一致,決定了人身損害傷殘賠償的不平等性。假如四個依據相關標準評定為傷殘等級相同的殘疾人,分別因故意傷害、道路
交通事故、國家司法行為和
醫療損害致殘,并且他們都有理由和依據獲得賠償。僅就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來看,由于適用的法律和依據的標準不一樣,他們獲得的賠償相差甚巨。如適用《民法通則》賠償則可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以當地居民生活費為參照標準至終身,適用《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則可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20年,而《國家賠償法》則按勞動能力全部喪失賠償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則按居民生活標準賠償30年。同樣的傷殘等級,僅僅因為傷殘的原因不同就導致獲得的賠償不同,這不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