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問題該如何解答? 一、
合同違約金如何約定
1、依不同標準,
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
違約金和約定
違約金;
(2)懲罰性
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
違約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
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
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2、根據現行
合同法的規定,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
合同中預先約定的(
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
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
合同義務)。
二、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
合同法》規定,勞動
合同中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情形進限于兩種: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
違約金。而用人單位設定服務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配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
違約金。
(3)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三、
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
合同法》在規定勞動
合同中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
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
違約金,具體的
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四、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根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
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
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
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
合同時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畢竟一旦出現任何的
違約行為是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并且付出一定代價的,通常情況下就是指被罰支付一定數目的
違約金。此外,我國并未出臺有關規定限制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因此,
合同違約金的具體數目由簽訂
合同的雙方協定。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提供
合同違約金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