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般簽訂時間為短期一年或者三年,長期為五年或十年。簽訂短期
合同的,若是想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簽訂,需要根據相關的情況確定。那么有什么相關法律規定么?在下文中將為您進行解答。
一、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目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
合同而不續簽,存在爭議,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一致。
連續二次續簽固定
合同,公司不續簽的話,員工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單位不簽的,可申請
勞動仲裁,確認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要求賠償金。賠償金為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現有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您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單位不同意,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連續兩次簽訂勞動
合同,在員工沒有犯重大錯誤,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續簽,這樣能保證勞動者的利益,也不會傷害公司利益。而是公司是雙方都有續簽的意向,那么就可以續簽,若是公司沒有續簽的意向,有可能就不能續簽
合同了。在兩種情形都可能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勞動
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這個得和公司人事部門商量。以上就是對于“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簽訂,相關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關于勞動
合同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