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
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依照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下列審查: 一、明顯符合
專利法下列規定: 1、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
專利權; 2、第二十五條:下列各項,不授予
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式可授予
專利); 5)用于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3、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4、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
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 5、《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條款: 1)第二條第一款: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第十八條對有關說明書的要求及第二十條對有關權利要求書的規定(在申請
專利的“說明書的內容”及“權利要求書”中已詳解,此處略)。 二、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下列規定: 1、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2、第十九條第一款: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
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
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