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權益的覺醒與不斷發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這種情況:我工作不滿二年年休假怎么算呢,年休假我該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問題。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給您搜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以供您查閱。
一、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當年度新進員工符合休假條件的,該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集體
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
執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3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已滿3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7天。
二、年休假的享受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關于如何確定累計工作時間的問題,筆者建議公司要求員工提供工作經歷證明,并經人事部審查核實。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其如能提供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工作經歷證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復印職工工作檔案并加蓋“系原件復印”章的文件、檔案原件、組織人事機關證明、社保參保證明、與入職登記表一致的離職證明書之一的,則可在入職當年年度安排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度實際帶薪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天數來折算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新進用人單位的員工,如無法提供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工作經歷證明,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未達到12個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帶薪年休假。
綜上所述,對于工作不滿二年年休假的計算方法您應該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