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
專利初步審查依照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下列審查: 一、明顯符合
專利法下列規定: 1、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
專利。 2、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
專利: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式可授予
專利); 5)用于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二、明顯不符合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下列規定: 1、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2、第十九條第一款: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
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
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3、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1)第三款: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2)第四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
專利保護的范圍。 4、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應當只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5、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
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6、《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條款: 1)第二條第二款: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
專利; 3)第十八------二十三條:(對申請文件:說明書、權利申請書的內容、寫法的具體要求,見有關文章); 4)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三、不能取得
專利權:
專利法第九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
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