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同居關系的時候,就應該想到,這樣的關系是對自己不負責的一種行為。實踐中,男女之間發生
同居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在遇到這種糾紛的時候,他們一般是如何處理的呢?接下來,我們就來告訴您發生
同居糾紛如何處理。
一、發生
同居糾紛如何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
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規定可知,男女雙方因
同居關系而發生糾紛向法院提
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對于單純的解除
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同居關系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
同居關系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曾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或解除
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
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該規定因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相沖突,故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所形成的
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婚姻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婚姻法分別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作出了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這種
同居關系,與一般未婚
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
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并依法解除。
(三)對于因
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二、
同居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情況,
同居糾紛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
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
同居關系。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或解除
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
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
同居關系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
同居關系,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
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不得不說不同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
同居糾紛是不同的,在具體說到發生
同居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上面,則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上文中帶來的內容,可以作為參考。而要是在具體處理
同居糾紛的時候,可以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后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