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答辯期限是多久?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收到原告的
上訴狀給予立案后,會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出庭答辯,針對原告的控訴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證據。這個期限就是《民事訴訟法》答辯期限。那么民事訴訟答辯期為多久呢?一、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限是多久?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
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
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二、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多長?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辯期限不少于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規定。三、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于舉證期結束。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答辯期限是15天,也就是說被告要在收到法院的
起訴書后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答辯的,可以申請延長,但是這個時間也不會太久。作為被告,還是應該在規定期限完成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