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會調查證據么? 一、
離婚案件需要什么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
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的,一方提出
離婚,應提供
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
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
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
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二、
離婚案件中,法院調查證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
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
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托律師收集。此外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下列情況法院可以調查取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由此可見,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應該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有一些證據需要法院去調查,如銀行存款,
股票對賬單等。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核實無誤后,
離婚法院會調查證據的。因此,在
離婚案件中,靈活運用法院調查取證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