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
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
違約金,以此“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適當的待遇和和諧的勞動關系留住勞動者。那么,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勞動
合同約定
違約金可以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勞動
合同約定
違約金可以嗎
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的
違約行為設定
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關于服務期,法律還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有兩種規定: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對
違約責任,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
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勞動者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勞動者應當如何支付
違約金
《勞動
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法定情況只有兩種: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支付的
違約金數額為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差旅費、住宿費。培訓費
票據是具有培訓資格的單位或學校出具的,而不是用人單位自己開具的
票據。勞動者在報銷差旅費、住宿費時,應注明系因培訓而產生。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后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如果勞動者領取現金,應注明系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通過銀行轉賬,應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勞動者的銀行帳號。
實踐中,其實是可以約定勞動
合同違約金的,而此時勞動者可以參考相關內容約定
違約金。勞動
合同中要設
違約金條款,首先
合同中要有服務期內容,或者
合同中要有保密約定。沒有這其中任何一個作前提,那就不允許設
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