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
違約金不明確該怎么辦 一、
合同約定
違約金不明確該怎么辦
如果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條款或者損失的計算辦法,則是需要主張要求賠償損失的一方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其造成了損失,且是由于
違約方
違約造成的,但是不得超過該方在簽訂
合同時預期的可得利益。
(一)約定
違約金的特征
違約金有法定
違約金與約定
違約金之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
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
違約金是—種
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
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
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
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
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二)
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
合同對
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
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
合同總價;
(3)約定
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
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
合同法: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對
合同約定
違約金不明確該怎么辦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違反了
合同條款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并支付一定的
違約金給受損方。具體
違約金多少由
合同相關條款決定,如果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