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托必須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包括遺囑「真正」與「有效性」,以及民法對遺囑的各項限制,特別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遺囑信托才能生效。
所謂遺囑,泛指生前處理死后的相關事宜,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家產處分、死后儀式進行、子女收養、認領等等,但遺囑信托則是特指財產處分的范圍,而且,前提是該分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類型,根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目前實務上大部分預立遺囑的方式,仍以自書遺囑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并親自簽名。如有增減、涂改,應注明增減、涂改之處所及字數,也需要再另行簽名,而代筆遺囑也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遺囑不生效力,進一步影響遺囑信托的效力。
除了遺囑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對遺囑也有許多限制,例如,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對
遺產特留分的限制; 所謂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始時,應將死者 (即被繼承人)的
遺產的一部份保留給其近親。
特留分的具體分配方式,是依照其法定繼承人的人數多寡與其順序先后而定;例如,被繼承者留有一妻一子,特留分至少為
遺產的四分之一; 而特留分財產的算定,是從死者的應繼財產,包括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死者受有財產之贈與價額之中,再扣除債務之后才算。
成立遺囑信托時,必需特別注意,與一般生前財產信托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數的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遺囑信托是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
遺產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遺囑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擔任遺囑
執行人或是
遺產管理人,律師、信托業等公正可信賴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不得擔任遺囑
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