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
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于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也就是委托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故去后契約才生效。它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長保富有和榮耀。同時,它可以減少因
遺產產生的紛爭,使
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且可以避免將來巨額的
遺產稅。
遺囑信托的服務對象主要是那些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他們往往
遺產龐大而家族情況復雜,又擔心所有
遺產均分給繼承人后,可能會產生子女因浪費或被騙而敗光家產。另外在規劃
遺產分配方案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有些企業家希望跨代交付
遺產或限定
遺產受益人資格條件,或由于各種原因在明確繼承人之前需要信托機構代為管理
遺產,如果處理不好會對家族的資產分配過程產生很多的糾紛,引起家族矛盾。此外部分企業家雖然已經訂立遺囑并且指定了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
遺產時,也可委托信托機構代管
遺產。
遺囑信托的優點有幾方面,首先是可以延伸個人意志、妥善規劃財產;其次可通過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
遺產配置;再次是避免了繼承人爭產、興訟等隱患,最后是可以結合信托,避免傳統繼承事務處理的缺點。
在遺囑信托的設立方面, 首先要明確的是遺囑信托為遺囑與信托的結合。同時可以立遺囑的方式設立,這種情況下,必須遺囑先有效成立,信托部分才能成立。此外也可以由委托人在生前訂立以死亡為生效要件的信托契約而設立。
而遺囑信托設立程序則首先是在個人遺囑中必須體現特定財產及用該財產建立信托的意愿;其次確定一個值得信賴的受托人;然后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或生前預立遺囑信托;最后是辦理信托財產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