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一、交強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1、道路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2、《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3、《交強險條例》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
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
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
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強險理賠嗎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對于
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
保險人無需支付
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并非本條所列之情形,
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
保險金支付義務。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范圍之內,故
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第三,
保險公司通常抗辯會援引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
保險人可免于賠償
保險金從該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僅規定肇事逃逸的,救助
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但既未規定
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也未規定被
保險人喪失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所以即使發生肇事后逃逸時,
保險人亦不能據此免除
保險金支付義務。將第二十四條結合《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其他條文加以整體解讀,亦能得出上述結論。法律法規設置社會救助
基金目的是為受害人在交強險無法給予充分、及時的救濟時,提供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時,社會救助
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若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或因肇事逃逸無法確定其是否參加了交強險時,社會救助
基金負有墊付義務。《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二十四條將機動車肇事逃逸作為社會救助
基金墊付費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為了避免責任人逃逸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是免除
保險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雖于事故發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時通知了張某,故社會
保險基金墊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陳某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墊付義務。綜上,肇事司機于事故發生后逃逸,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有悖于社會的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予以道義上的譴責。但法律法規并未規定,
保險人可據此免除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訴爭交強險
合同也沒有約定
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故未按
保險公司約及時賠償的行為已經構成
違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我們為您總結出了交強險不予賠償的幾種情形。在發生事故后,當事人一定要先看看自身情況是否屬于不予賠償的范圍之內,要是屬于的話,那么很顯然是無法獲得交強險的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