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
起訴債務人繼承人之一可以嗎? 一、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能否
起訴其繼承人?
債務人去世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
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清償債務,因為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
遺產之前,要在
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
遺產分割完畢,則應當在他們繼承
遺產的范圍內按比例清償債務;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
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
遺產償還。”
三、債務人的概念及法定義務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
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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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債務人的
遺產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