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
專利申請駁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申請人請求復審,應當提交規定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依照
專利法的規定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請求書應詳細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查請求書應當符合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格式的,應當在
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補正,期限屆滿沒有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 申請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答復時,可以修改
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
專利申請文件應與請求書一同遞交,并與說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時還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對于修改
專利申請文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
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申請人在得到復審委員會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沒有陳述意見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