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遺囑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 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缺乏相互信任,經常會把自己的銀行卡、工資卡、存折及其他憑證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將相應的
遺產通過各種渠道取出,防止對方繼承。本案中,劉大爺和他女兒做出的這種防止孫老太分
遺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呢?判斷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應首先明確一個問題,即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從老人死亡的時候開始,繼承已經開始了,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個人財產已經轉化為
遺產了。本案中,劉大爺女兒擅自處分劉大爺
遺產的份額,在案件審理中被法院查明后仍將列為
遺產分割的范圍。所以,這種方法并不可取。
老年人晚年再婚引起的繼承問題,因涉及財產及繼承人較多導致情況比較復雜,一旦引發訴訟,往往會牽涉到幾家人、幾代人的經濟利益。對此,海淀法院法官給出了兩個既簡單又可行的解決方法:第一,進行財產約定。即老年人選擇“夕陽婚”的時候,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比如:各自婚前財產及各自婚后個人名下的財產,在自己死亡后,均歸各自子女繼承,雙方均不繼承對方財產等等。采取此類辦法時,應注意在協議中明確各自名下的財產種類、范圍和歸屬,財產的名稱應當確保準確,避免將來
執行協議時產生歧義。第二,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合法處分個人
遺產。遺囑的方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多種形式,各個形式的遺囑均有其相應的法律要件,所以立遺囑時須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避免所立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影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