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離婚? 一、法院裁定
離婚案
管轄異議的依據是什么?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
管轄權異議什么時候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
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
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
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三、法院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離婚?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
管轄權存在異議的,具體的處理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在處理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離婚問題中,應該依據法律規定,視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作為當事人,在
起訴離婚時,若涉及到此類情況更應當謹慎對待,以此在最短的時間內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即為對“法院如何處理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離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