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設立
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a href=zhuanli/>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
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后,首先應對申請人的復審請求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是否符合
專利法規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的法定期間; 二、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其理由是否符合
專利法規定的可以延長的理由(可以延長的理由是:1)不可抗力,自障礙削除之日二個月內,最長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2)正當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前述的時間規定,均屬要求恢復權利的請求時間); 三、審查申請復審請求人、被撤銷人、請求維持權利人、請求撤銷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四、審查復審請求書的格式,書寫要求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審查復審請求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請求書是否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是否是一式兩份,修改的情況等; 六、審查復審請求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規定; 七、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按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了規定的費用; 八、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機構,如果委托了代理機構的,在請求復審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