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雖然
起訴法院會受理,但法院查明超過訴訟時效,會判決駁回.我國的訴訟時效,有如下四類:
一、通常情況下是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特殊時效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三、特殊時效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
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四、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從上文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有一定的保護期,然而不同的案件類型和不同的情況,案件的時效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的一般案件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兩年,其他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保護期,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