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墮胎在中國是合法的,因此很多時候,墮胎成為了您的選擇,但是很多人也以墮胎為理由
離婚,那墮胎能成為的
離婚理由嗎?除了墮胎問題外,能
離婚的理由到底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們一起從下文中了解這兩個問題吧。
一、墮胎能成為的
離婚理由嗎
女方以擅自打胎為由提出
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
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
離婚。
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無不妥。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損害對方的生育權。對于生育權的糾紛,還是應以夫妻溝通為主,不應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因為法律無法強制讓一方的生育權實現。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么只能成為
離婚的理由。
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以調解為主,女方擅自打胎雖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但是并不會導致丈夫生育權不能實現,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夫妻關系并沒有完全破裂。因此,對于此類
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
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
離婚。
二、能
離婚的理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
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現實中,不少女性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選擇墮胎,這無疑是會對男性的生育權構成侵權的,因此有的人就會以女方墮胎為由而向法院申請
離婚。那么實踐中墮胎能成為的
離婚理由嗎?這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分析,而不能一概的認為墮胎就能成為夫妻
離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