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江蘇省失業
保險規定》第十八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
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
保險費滿一年;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
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其出具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
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且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
保險以及繳費情況等有關材料報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登記的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
保險金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