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權益的幾種形式
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權。按照傳統習慣,婦女結婚后都將戶籍從娘家遷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戶籍分地原則”賦予了合法婚姻關系而遷入的新媳婦獲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是有的村莊認為嫁入的新媳婦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認,有的村莊沒有足夠的“機動地”可以隨時用來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婦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隊”等待。
3、
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土地權利也面臨一次裂變。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財產,
離婚婦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來源,所以有些已經破碎的婚姻關系,女方也不敢輕言
離婚;有的村莊因無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
離婚婦女的戶口。
4、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絕大多數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她們中的許多人甘愿在出嫁或
離婚后將屬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極少有通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持。
許多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土地承包和相關利益分配方案時,沒有充分考慮到傳統婚嫁習俗造成的人口流動與土地的不可流動性之間的矛盾,在發包土地、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或土地股份時,沒有預留機動份額,而是全部發放到村民手中,導致發生糾紛后無法重新進行分配,也很難對權益受侵害的婦女進行物質補償。 一些鄉鎮級政府在解決此類問題時存在畏難情緒,不能為婦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