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工的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疇,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統計局均有規定。
1. 勞動部[1995]309號《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53條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
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2、國家統計局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第1號發布)第11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
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
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
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
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的范圍:(一)有關勞動
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二)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