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同居關系時,對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
醫療費、
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彩票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
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
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分割原則如下: (1)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
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一般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向對方索取的財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如雙方當事人
同居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判決返還。但買賣、互易、彩票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3)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
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南京律師熱線84110110]。 (5) -方在共回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_次性的經濟幫助。 (6)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
遺產的,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
同居關系,雙方則無相互繼承的權利,只能根據扶養的具體情況,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