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的,除了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外,行為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侵害健康權中,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害健康權的損失賠償范圍一般包括
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用等。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也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侵害身體權一般并不損害受害人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組織。侵害身體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基,所以,侵害身體權的民事責任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外,還包括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主要是賠償受害人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賠禮道歉的目的也是為了消除受害人精神上的憤怒、悲傷、憂郁等不良情緒,恢復其精神上的安寧。
在侵害他人生命權中,由于只有在剝奪他人生命之后才構成侵害生命權,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清除危險等民事責任方式都不適用。由于受害人的生命已經終結,不可能對其造成其他方面的損害,所以,在侵害生命權中侵權人一般只承擔賠償損失這一民事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死者家屬支出的喪葬費用、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生命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侵害生命權的最重要的損害——受害人生命的損失,無法進行補救。
[衛(wèi)龍,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