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前
保全的標的主意權利,除了通過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外,還可通過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道路來解決。首先,案外人認為法院采用的訴前
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有權利提出自己的主意,通過法律來掩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國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掩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其次,訴前
保全的裁定一經送達利害關系人即產生法律效率,法院采用訴前
保全的措施是根據生效的裁定進行的,因此法院采用的訴前
保全措施應屬于法院的履行過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國民法院履行。”再者,在履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法院采用強制措施履行的標的侵害其合法的權益,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并主意自己的權利。《規定》第70條第一款作了明確的規定“案外人對履行標的主意權利的,可以向履行法院提出異議。”綜上所述,案外人在訴前
保全階段提出異議,對法院采用的訴前
保全措施履行的標的物主意權利,實用履行程序中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有關規定,是有法律根據的。
法院受理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履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履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履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斷履行。如果創造判決、裁定確有毛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從該條文規定可知,對異議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但“法定程序”是什么?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操作起來確有難度。為了便于實踐操作,最高國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案外人異議的具體操作程序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使“法定程序”更加具體化,更易于解決實際問題。《規定》第70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情勢提出,并供給相應的證據。以書面情勢提出確有艱苦的,可以容許以口頭情勢提出。”該條款確實對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操作程序作明顯的細化,進一步解釋民訴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解決了處理案外人異議程序上的兩個問題,即案外人提出異議必須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并供給相應的證據。聯合以上的兩個規定,可得知處理案外人異議的程序模式,即案外人書面提出異議書(或口頭提出異議)-案外人供給相應的證據-法院對異議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