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在債的關系中,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還有可能出現(xiàn)擔保人,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呢?要回答這個問題的同時還要明確債權人向債務人追
討債務不到的時候,擔保人要負什么責任?為你解答。一、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被擔保人是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先要明確知道什么情況下出現(xiàn)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擔保人就是債務人找一個人來擔保以防到期自己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所以擔保人擔保的對象是債務人,即被擔保人是債務人。二、債權人向債務人追
討債務不到時擔保人負什么責任首先要看擔保人擔保的性質(zhì)屬于什么。如果是一般擔保,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追索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有錢不還的話,債權人沒有辦法向擔保人主張債權。一般擔保的期限為債權期滿后的六個月,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話,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擔保人隨意主張。主張的期限為債務期滿后的兩年,如果兩年內(nèi),債權人一直沒有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人也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義務后,也就是還了錢以后,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其償還。關于擔保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相關規(guī)定: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
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
執(zhí)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擔保”,這個不知情,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
,還是受欺騙擔保?如果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那么屬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受欺騙而擔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騙的證據(jù)到法院撤銷擔保。以上是對于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以及債權人向債務人追
討債務不到的時候,擔保人要負什么責任呢兩個問題的回答,在此告誡人們在為別人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被擔保人的財務情況,以免發(fā)生需要自己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