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僅會出現在陸地上,還會出現在水上。與陸地發生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一樣,有關部門員也會開具一份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特點有哪些?下文是關于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一、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特點
1、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
海事管理機構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和規章,運用航海專業技術,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船舶在
交通事故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的結論。2、 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表現出以下特點:①對于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我國沒有全國性、地方性法律規定,只有行政規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規,例如《浙江省水上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對的效力級別較低,且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②《浙江省水上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查明事故原因,判明當事人的責任,作出《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按法定程序送達事故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
海事管理機構調查結束后向上級報告事故的規定,但該規定僅僅針對行政機構內部的調查程序,且并未涉及事故責任認定。③調查主體和判定責任主體同為一個
海事管理機構。事故調查是
海事管理機構內部成立的調查小組進行,而調查完結之后接著由同一個
海事管理機構判定事故責任。
二、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種類
1、在民事訴訟時或者刑事訴訟階段,
海事管理機構作出的《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有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一種意見認為,《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歸屬于鑒定結論,理由是《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水上
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問題。水上交通事調查過程十分繁瑣,且必須結合燈光信號、碰撞痕跡、天文水流等專業知識,只有經過專門培訓、具有
海事調查官證書的人員才有調查的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水上
交通事故的
海事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事故處理程序中,
海事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以此邏輯論證,則《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其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3、另一種意見認為,《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界定為書證,因為它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作的文書,以其內容作為證明案件情況的書證,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既是證據事實,也是案件事實。但一般情況下,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顯然其在制作程序和證明力問題上都與我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要求不同。
三、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可訴性
1、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必須包涵明確的權利義務和強制力。而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沒有規定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權利義務,也不具強制
執行力。2、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七種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任意一種。它既不是
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不作為更沒有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3、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須經人民法院確認并依法作出司法判決后才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在行政法學上,這種證明行為被稱為準行政行為,這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并不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發生直接的法律效果。4、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是行政復議。重新認定的主體僅僅是上一級機構;而行政復議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申請期限也不同,可以在接到《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
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而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5、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有明文規定不得進行行政訴訟的。以此類推,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應當不具備可訴性,當事人不得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文講述了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兩大特點以及它所屬的證據種類,最后詳細分析了其不具有可訴性的觀點。的律師提醒您,水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其法律效力并不高,水上事故處理的方式還存在異議,不利于當事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