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
設立程序如下:
1. 準備文件 (境外母公司、代理方)
2. 網上申報、工商登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4. 企業代碼登記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5. 稅務登記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6. 統計登記 (上海市統計局 )
7. 人民幣賬戶開戶 (各大銀行)
8. 選項:外匯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9. 選項:外匯賬戶開戶 (各大銀行)
10. 選項:海關登記 (上海海關)
上述登記工作完成后,對上述登記內容的任何變更應當經登記機關審批登記。
二、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
合同。
三、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
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
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
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
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
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
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
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
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
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