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有什么爭議?1、
違約責任說。
違約責任說認為,
醫療機構或醫生與患者依合意形成契約關系,
醫療機構或醫生未盡謹慎治療義務導致發生
醫療損害,應依契約承擔賠償責任。大陸法系某些國家的判例及解釋,較為盛行此說;按照這種學說,患者就診后,即與
醫療機構建立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在此
合同關系中,
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負有為患者謹慎治療的默示附隨義務。
一旦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盡到謹慎治療義務,即構成
違約,應向患者或其親屬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關于
醫療機構的義務,由于患者自身所罹患的疾病不同,
醫療機構的默示附隨義務限于利用其掌握的專業知識為患者進行謹慎治療,而不是要求達到何種治療效果。由于在很多情況下,
醫療機構或者醫生并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甚至連口頭承諾都沒有,因此
違約責任說遭受了一定的質疑,對此一些學者也給出了解釋,認為“
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是一種事實上的民事
合同關系。
醫療機構未盡到謹慎的義務,而在
醫療活動過程中出現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因而應承擔相應的
合同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說。
侵權責任說認為導致
醫療損害發生的
醫療人員的過失行為是侵權行為,英美法系國家普遍持此觀點。這種說認為,
醫療機構因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依照其過錯程度向患者或其親屬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英國著名的侵權法學者Markesinis教授在《侵權行為法》(英國牛津出版社1999年第4版)中寫到,“
醫療損害是專業人士的不法行為,與其他侵權類型相同,屬于侵權行為法的一部分。
醫療損害當然涉及的是因醫生及其他
醫療專業人士的行為而遭受損害的患者(及其他的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國內也有學者持這種觀點,認為
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民事責任。按照這種觀點,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由于過失的
醫療行為,導致了
醫療損害的事實發生,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因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競合責任說。
由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本身就可能會發生競合,又由于
醫療行為中既可能存在某些
合同,也可能不存在此類
合同,出現模棱兩可的狀態。在法律實踐中,當事人也可能自主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維權方式,因此出現了競合責任說。這種學說認為受害者在
醫療損害發生后,既享有契約上的請求權,又有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者可以選擇行使一種請求權。有學者甚至認為,“醫患之間存在
醫療契約,當醫生因過失致患者損害時,同時成立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發生競合,也就產生了患者的兩種請求權的競合。承認
醫療過失責任為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乃為中外學術界的通說。”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根據我們介紹的三種關于
醫療損害責任的性質的爭議的學說,一種是
違約責任說,里面認為
醫療損害責任是
違約造成的,一種是侵權責任說,認為
醫療損害是侵權行為,一種是競合責任說,對于
醫療行為中的
合同發生變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