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合同違約賠償金公式是怎樣的? 一、如何確定經濟
合同違約金?
1、當事人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
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并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
合同約定的
違約金。但如果
合同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法規對某一類
合同的
違約金有明確規定,并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
違約金,都應適用法定
違約金。
3、法律法規對某一類
合同的
違約金作了規定,但同時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
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已經約定了
違約金,則適用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
違約金,則適用法定
違約金。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逾期付款,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
違約金,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于
違約金的約定明顯不合理(超過法定標準太多),也可能會適用法定
違約金。
二、在經濟
合同中,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有哪兩種表現?
1、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
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
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
合同訂有
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
違約金。
(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
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2、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
合同價格與
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由此可見,經濟
合同違約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買方不付款,賣方不交貨。經濟
合同違約賠償金公式目前沒有統一算法,通常是雙方經過協商約定的。這個
違約金標準應該是在合理范圍內的,不能過高或者過低,否則將來引發糾紛,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損失情況給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