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是否對應? 一、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什么意思?
違約責任是違反
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因而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1、
違約責任僅在
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違約當事人因其違反
合同義務應向
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
違約責任。
2、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對
合同當事人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違約的,應由債務人而非第三人向
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
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
3、
合同當事人不對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擔
違約責任。債務人因
違約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如
建筑工程施工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質量約定,對發(fā)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施工人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
違約責任
二、
違約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強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
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jù)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所述,
合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特征,就是說
違約責任是針對
合同雙方來說的,一方
違約就要承擔對守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違約的承擔方式有很多種,包括強制履行、賠償損失和支付
違約金等。講到這里,我們也就清楚了
合同違約責任是否對應的有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