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由于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特殊的情況而導致
合同違約,依據通常的貿易
合同條款,
違約需要
違約方支付
合同違約賠償金,
違約金的金額依據標的和市場變化的不同往往也有所不同。那么,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方法是什么?在經濟
合同中,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有兩種表現:
一、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
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
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
合同訂有
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
違約金。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
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4、假如買方訂立
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
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
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
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
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
合同價格的差額。在
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
合同價格與
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在
違約合同中,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
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兩種表現:一、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么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并不能達到
合同所規定的質量,
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
違約方負責賠償。二、賣方遲延履行。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為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峰,既高于
合同價又高于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為基點計算損失額。因此,
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方法最基本的計算基數是
違約的時候應當交付的商品的交付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來計算,這種情況是在一方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前提下進行計算。如果出現瑕疵履行。在標的物損壞的前提下,計算依據為標的物修理的費用。如果是延遲交貨,則以標的物的交付價格和市場價格的波動量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