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依法調解。既不以被告人滿足被害人過分賠償要求而隨意輕判,亦不因被告人拒絕被害人無理賠償要求而無端重判。 法官依法向雙方闡明,被告人如有罪,賠付多少都不可能免刑,但主動賠付被害人合理經濟損失,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
司法實踐中,一些被害人明知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疇仍到法庭提出賠償要求。
一些刑事自訴案件(如輕微傷害、重婚、遺棄等)原告人,在被告人滿足其經濟賠償要求(這些賠償要求許多本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疇)后,主動撤回
起訴。
法官在調解中始終堅持情勢疏導,耐心說服,從法入手,以情感人,使絕大多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以調解。
在長期調解實踐中,法官們還摸索出各種適用不同類刑的調解方法:一是“壓熱頭法”。先將火氣十足、各不相讓的原、被告雙方震懾住,然后再做工作,使雙方調和;二是“冷熱調解法”。根據案情,宜快則快,宜慢則慢,找準適當機會,適用有效手段,取得最佳效果;三是“順氣丸法”。利用人們都愛聽順心話的心理,態度誠懇,和顏悅色,多講好話,有意抬高,使當事人看著舒心,聽著順耳,達成和解;四是“擊中要害法”。利用被告怕判重刑,原告怕得不到賠償心理,有的放矢做工作,因勢利導解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