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申請
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是指發明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守的,受理
專利的機關是國防
專利機構;國務院
專利行政機關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
專利申請,應移交國防
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
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
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
專利申請處理,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