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中,很多發包方會因為種種原因拖延結算,建設工程涉及面廣,結算金額巨大,拖延結算造成的利息也不容小覷,那么法律中關于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拖延結算利息的相關規定您是否了解?我們整理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
一、法律中關于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拖延結算利息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18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
起訴之日。
二、如何防范拖延結算
1、承包方根據
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簽收,保留發包人簽收的書面憑證。這里說明一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竣工資料的準備,建議在平時的施工過程中系統地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如果管理規范這對于承包方而言應該不是難事。
對于發包人不簽收結算報告的情況,可以采用郵寄快遞并進行公證的方式。此時應注意郵寄文件清單、郵寄送達回執的保存。
2、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并約定不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結算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1)關于結算時間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為原則,具體可以參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或者在
合同中直接約定 “竣工結算時間按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執行”;
(2)約定拖延結算的法律后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在實務中承包方利用該條的規定保護自身權益還是有很大的難度。訂立
合同時發包方一般處于的強勢地位,稍微成熟的發包方一般都不會同意這種約定。當然如果能在
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對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條款不能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約定:超過約定期限沒有結算完成的,則對欠付的結算款,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一點幾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應該說這樣的條款發包方還是有可能接受的,這樣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也多了一點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認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6條已經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
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但該規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屬于政府規章,不具有
合同法意義上的約束力,除非雙方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該文件。
3、約定的期限屆滿,即向發包人發函,要求發包人按送審價支付工程款
相信讀完了這篇文章之后,您對于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拖延結算利息的相關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文還在第二部分介紹了如何進行有效防范,希望您在實際中,能夠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