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者因網絡購物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后,要想實現自己的權利,同樣面臨著“三難”法律問題。
1 、責任主體確認難。《消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傳統交易環境下,商店里的營業執照表明了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場所,交易對象一目了然。而在網絡交易環境下,銷售商只對商品的品質進行簡單說明和外觀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費者銀行帳號和購物電話。至于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地、經營者,消費者很難在網上看到。一旦商品發生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是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經營者還是廠家?如果他們相互推諉,消費者該怎么辦?顯然,責任主體的不確定,導致交易中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
2 、確認
管轄法院難。因
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由哪個法院
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傳統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
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確認。但因網絡購物引發的訴訟,確認
管轄法院是件不簡單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上文分析了責任主體不明確,必會使被告住所地無法確定。當事人要選準
管轄法院,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無疑對消費者是不現實的,而且有可能費力不討好;二是履行地確認難。網上交易、貨到付款,買賣雙方對運費都有商量,此種情形履行地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并不難,難就難在電子交易。因為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賣方直接將商品發到買方的電子郵箱中,如果買方在電子郵箱注冊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確認困難,問題是如果買方是在外地打開郵箱收到商品的,此時履行地到底是算郵箱注冊地還是商品打開地,不好確認。
3 、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這一舉證規則為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舉證設置了障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4] 究竟是買方電腦中的數據備份與留存還是賣方計算機中的數據備份或留存算是電子證據的原件?而且這些數據極易被修改、刪除,其真實性難以確定。要求消費者對證據的原件和真實性加以證明,對消費者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