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在
拆遷補償安置時,被
拆遷人(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房屋調換或貨幣補償: 一﹑被
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
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
建筑面積,所有權歸被
拆遷人。二﹑被
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
拆遷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終止,給被
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不設最低補償單價標準,也無價格補貼,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的
建筑面積×20%法。對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為: 1.不符合“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條件的,可選擇貨幣補償或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其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
建筑面積; 2.符合“面積標準房屋”條件的,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