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查封、扣押、凍結是我們在司法實際案例中經常會遇到的詞匯,在現實法律訴訟工作中時有發生,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規定你了解多少?下面我們將用法律條款的角度為你一一介紹,希望你對法律關于凍結的知識會有進一步的了解。
一、《民事訴訟法》關于凍結的法律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時,涉及的財物可能涵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人持有(占有)的財物,因此如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是司法實踐的關鍵點。
1、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
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采取
執行措施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刑事訴訟法》關于凍結的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分別介紹了我國民事和刑事法律上對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凍結涉及多方的利益,經常發生矛盾和糾紛,是我國司法部門非常慎重對待的工作,我國司法部門也在不斷完善司法流程和
執行規范,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