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交警會根據相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來判斷誰是肇事方并且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在交警到達現場之前,當事人有義務保持事故現場的原貌等待專業事故責任判定。那么人行橫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呢?為您解答。
一、人行橫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
二、不服人行橫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律師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由此可見,交警部門對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必須進行質證,由法庭予以全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9條規定,法院可以將
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責任認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若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再有重新認定的程序。
綜上所述,人行橫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之一就是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換言之是否由于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引發的
交通事故是衡量其是否就是肇事者和責任承擔者的判斷依據。另附上如果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采取的辦法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