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只寫了債權沒寫債務怎么辦? 一、
離婚協議未對債務的償還進行約定怎么辦?
如果在雙方
離婚時,未在
離婚協議中說明債務的情況,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
離婚后夫妻債務怎樣分割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
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
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
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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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果有債務的存在,最好在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歸屬有一個具體的約定,如果未在協議中進行說明,那么,按照相關的法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所欠的債務,在
離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除非有證據可以表明此債務確實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欠。但最可靠的方式是在
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以避免后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