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評估價格
執(zhí)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是利益矛盾問題,主要表現在
拆遷主體(
拆遷當事人雙方)之間以及
拆遷單位與評估機構之間的利益矛盾。
一是被
拆遷人對
拆遷補償要求過高,難以協商。當前在
拆遷補償問題上,被
拆遷戶普遍期望值較高。 在這些被
拆遷人的過高要求面前,評估價格往往是形同虛設,無法
執(zhí)行。
二是
拆遷人在補償問題上總想控制標準,降低成本。控制補償標準、降低
拆遷成本、追求企業(yè)利潤,是
拆遷單位(包括代辦
拆遷單位)的運作目標。因此,其首先是想通過評估機構,盡可能地壓低評估價格,以降低
拆遷成本;其次是在
拆遷補償環(huán)節(jié),在與被
拆遷人的協商過程中,總想壓低補償金額。壓低評估價格及補償金額的目的,都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其結果卻嚴重影響了評估價格的嚴肅性。
三是評估行為在市場化條件下受多方制約,缺乏剛性。首先是
拆遷人為了控制
拆遷成本而設法干預評估,甚至以拒簽評估報告或拒付評估費用為由,要求做出最低價格的評估結果。其次是被
拆遷人對補償標準的過高期望,要求評估結果越高越好,否則不能接受,并施以評估“違法”,要討“說法”等相威脅。評估機構經常面臨一些
拆遷戶的指責,承受一定的壓力和風險。第三是評估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導致不實評估問題的發(fā)生。第四是采信等條件的局限以及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變化,估價時點的價值與實際補償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差異,使得評估價格難以被住戶接受,成為
拆遷補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