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居民區(qū)中的街道工廠。該類房屋在市場上既無成交案例也無出租案例,無法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而采用成本法評估,由于該類房屋的容積率較高,最后計算出的市場價格相對偏低,較難真實反映該類房屋的客觀市場價格。
第二類是居住用房作為辦公用途。如某估價對象為三層舊里房屋,居住在三層的居民,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與當地物業(yè)公司簽訂過居改非的協(xié)議。如這樣的舊里作為居住房屋,
拆遷評估有最底保護價及
拆遷補貼;而按照非居住房屋評估,一般采用成本法,評估結果往往低于其作為居住房屋的價格,因為作為居民樓內的非居住房其實際收益較低,評估結果價值不高,故容易形成非居住房屋評估價格低于居住房屋的倒掛現象,給動遷造成一定難度。
第三類主要是一些有收益的特殊房地產。如菜場、浴室、旅館等,我們采用收益法與成本法相結合的做法進行估價。然而,如何確定這些特殊行業(yè)的行業(yè)收益率,成了評估的難題。
第四類主要是某些單位體制變化帶來的難題。如醫(yī)院、學校等,這些估價對象原為事業(yè)單位,但隨著改革的深入,這些事業(yè)單位已經開始轉變?yōu)樗綘I性質,成為具有經營性和收益性的房地產,故在估價方法上是否也應該從原來單一運用成本法而改為以收益法為主,同時使用成本法呢?